被告单元:(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居处安阳市北关区,代表人张某红。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红,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法人,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市龙安区。2016年9月1日因喝酒后驾驶灵活车被焦做市温县交通大队罚款1800元,暂扣灵活车驾驶证6个月。经安阳市龙安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被安阳市龙安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平易近查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平易近查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24〕114号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红犯虚开公用罪,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官出庭支撑公诉,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秦某广、被告人张某红及其人郝志忠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平易近查察院: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红现实运营某甲公司和安阳市某乙商贸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以上两个公司取安徽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木材加工场、某某木业无限公司等公司有实正在买卖木材的买卖,被告人张某红让某某木材加工场等公司开具跨越现实应抵扣营业对应税款的公用,并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经审计,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取得上说明的金额及税额扣除现实采办货色金额及税务后的涉案金额为2181654。03元,税额332,704。82元,价税合计2,514,358。85元。此中某甲公司(扣除张某红小我转款)取得上说明的金额及税额扣除现实采办货色的涉案税额211,908。9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虚开公用,被告人张某红做为公司的代表人,有现实应抵扣营业,但开具跨越现实应抵扣营业对应税款的公用其行为已形成虚开公用罪,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虚开公用、被告人张某红认罚,有自首情节,能够从宽处置。判处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罚金、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可合用缓刑。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秦某广对现实、及量刑没有,同意合用简略单纯法式,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被告人张某红对现实、及量刑没有,同意合用简略单纯法式,且签字具结,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人郝志忠辩称:被告人张某红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情愿认罚,曾经补缴了全数税款,请求从轻惩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成立于2027年5月24日,代表人及其现实节制报酬张某红,公司以木材批发业为从。安阳市某乙商贸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2日,代表报酬康某只,公司运营范畴为建材、钢材发卖,现实节制报酬张某红。2022年12月9日登记。某甲公司及其某乙公司现实运营人被告人张某红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取安徽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木材加工场、某某木业无限公司等公司存正在实正在买卖木材的买卖。被告人张某红为了添加某甲公司及其某乙公司的进项金额用做抵扣税款,以5%至6%不等的点数,让某某木材加工场等公司开具超呈现实实正在买卖数额的公用,向税务机关抵扣13%、16%不等的应税款。经审计,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取得上说明的金额及税额扣除现实采办货色金额及税务后的涉案金额为2181654。03元,税额332,704。82元,价税合计2,514,358。85元。案发后,被告单元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于2024年2月1日补缴税款13808。76元(包含6620。77元),罚款5万元。2024年6月17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补缴税款338280。65元(包含326084。05元)。其他各类税款及其畅纳金31224。41元、罚款5万元。上述现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安阳市龙安侦破演讲、到案颠末、环境申明,合肥市经开经侦大队冲击六安叶集区某某企业虚开公用一案材料,被告人张某红供述及供给现金付款收条、承兑等汇总表,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木材加工场、六安市叶集区某甲木业无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某某木业无限公司停业执照,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停业执照、银行转款回单、公用、认证清单、发卖合同、纳税申报表,共信会案审(2024)第007号审计演讲,税务处置决定书、被告单元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龙安区国税局关于某甲公司及其某乙公司补缴税款的环境申明、某甲公司及其某乙公司的登记注册等相关材料,证人殷某龙、杨某祥、台某波、管某家、康某只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等予以,脚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有现实应抵扣营业,但开具跨越现实应抵扣营业对应税款的公用;被告人张某红做为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的现实节制人,间接实施公用的虚开。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红均已形成虚开公用罪。公诉机关成立。被告人张某红经机关德律风通知后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犯罪现实,系自首;被告单元曾经补缴了抵扣的全数税款,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红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情愿认罚,被告单元曾经补缴了全数税款,请求从轻惩罚的看法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元因本案现实曾经缴纳的罚款,正在判惩罚金时依法该当予以折抵。分析考虑本案被告单元和被告人的犯罪现实、立场、对社会的风险程度等具体情节,公诉机关量刑恰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第二、三款、《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判决如下:一、被告单元安阳市某甲商贸无限公司犯虚开公用罪,判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七万元(包含曾经缴纳的税务机关惩罚的罚款人平易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二份。